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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桑拿技师何春与汕头市时利杰经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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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5 20:07:4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本院立案执行何春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执21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何春与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初3794号民事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汕头桑拿技师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 ● 向申请执行人何春支付款项15550.00元(暂计); ● 交纳执行费133.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 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账 号:012 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何春申请执行你单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的,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消费、罚款、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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